給付報酬上訴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95年度,844號
TPSV,95,台聲,844,2006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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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五年度台聲字第八四四號
聲 請 人 台灣伊迪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迪友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對於中
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一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九十四年度
上字第八九九號),提起上訴,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固得聲請訴訟救助。然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又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定有明文。而所謂釋明,係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以即時調查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本件聲請人就其與迪友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雖提出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瑞芳稽徵所汐止服務處函及台北縣政府消防局火災現場保持完整通知書等件影本,主張其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八日遭祝融之災,設備、資財付之一炬,且延燒鄰房遭求償,實無力支出本件裁判費云云。惟聲請人於九十五年十一月十日猶委任翁顯杰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有民事委任狀影本在卷可憑,顯然上開文件並無法釋明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此外,聲請人並未提出可供即時調查之證據,足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黃 秀 得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李 寶 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一  月  三 日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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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迪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伊迪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