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五年度台聲字第八三八號聲 請 人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即中國產物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聲 請 人 中央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聲 請 人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聲 請 人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聲 請 人 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戊○○共 同訴訟代理人 許志勇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汎洋商船株式會社( 即 Pan Ocean ShippingCo., Ltd.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九一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伍萬元。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黃 秀 得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李 寶 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一 月 三 日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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