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五年度台聲字第八三三號
聲 請 人 豐紡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賴利水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
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一日本院裁定(九十五年度台聲字第六三一
號),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理 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對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三年度重上字第二四號判決以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三款之再審事由,提起再審之訴部分,依同法第四百九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應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即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管轄,茲依聲請人之聲請,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為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朱 建 男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蘇 清 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一 月 二 日 K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