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95年度,267號
STEV,95,店補,267,20061213,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店補字第267號
原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市榮民服務
      處
法定代理人 柯寬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陸萬零參拾貳元整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整。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向
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248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熊誦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馮姿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