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新簡聲字第49號
聲 請 人 林明宗即東風工程行
相 對 人 炘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公示送達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22日所為之裁
定,其正本應更正為:
主 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琩工程有限公住所「設高雄市
仁武鄉○○村○○路○段486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設高雄縣
仁武鄉○○村○○路○段486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但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及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係屬明顯誤繕,業 據本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王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冬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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