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現金卡借款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小字,95年度,1191號
SSEV,95,新小,1191,2006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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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被   告 紀念慈
            之2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現金卡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
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陸仟柒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陸仟貳佰陸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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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