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彰簡救字第6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張奕群律師
相 對 人 平光電著塗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平光電著塗裝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
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 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 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六十二條亦規定 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平光電著塗裝股 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已向鈞院提起 民事訴訟,惟因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該訴訟非顯 無理由,業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下稱彰化 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為此爰依法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 語,並提出彰化分會審查詢問表、審查表等影本各一份及民 事委任狀、起訴狀各一份(委任狀、起訴狀附於本案訴訟即 本院九十五年度彰勞簡字第七號民事事件卷內)以為釋明。 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段24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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