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彰勞簡字第7號
被 告 平光電著塗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確認僱佣關係存在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財產上請求新臺幣93,527元及非
財產權上之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
○○路○段24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
○○路○段24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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