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代墊款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小調字,95年度,436號
CYEV,95,嘉小調,436,2006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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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丁○○
  相 對 人 丙○○
  相對人兼上
  一之代理人 戊○○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嘉小調字第436號給付代墊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5年12月6日下午3時05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盧怡秀
  書記官 林美芳
  通 譯 彭郁雯
  調解委員黃征雄、洪千雅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甲○○ 到
  相 對 人 丁○○ 到
  兼代理人  戊○○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相對人
  我們願意調解。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丙○○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貳萬肆仟捌佰零
  肆元,相對人丁○○願給付聲請人捌仟捌佰陸拾參元,相對
  人戊○○願給付聲請人捌仟捌佰陸拾參元,均當場提出現金
  交由聲請人代理人點收無誤。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美芳
           法   官 盧怡秀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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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