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湖簡救字第18號聲 請 人 甲○○○ ○○○ 代 理 人 詹文凱律師上列聲請人與被告劉思庭間訴訟救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人之護照、居留證。二、聲請人與被告間之僱傭契約。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張國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賴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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