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救字,95年度,18號
NHEV,95,湖簡救,18,2006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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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湖簡救字第18號
聲 請 人 甲○○○ ○○○ 
代 理 人 詹文凱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被告劉思庭間訴訟救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之護照、居留證。
二、聲請人與被告間之僱傭契約。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賴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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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