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湖簡字第78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案
件,上訴人對於95年1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67,500 元,應徵上訴審裁
判費新臺幣4,30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
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