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電腦使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6年度,355號
SCDM,106,訴,355,2017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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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35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星蕾
選任辯護人 呂秋𧽚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10 6年度偵字第278號),本院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
通常程序審判,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邱星蕾與告訴人廖宏康前 為男女朋友關係,告訴人廖宏康於民國104年5月間至同年11 月間某日,向被告邱星蕾借用手機,於歸還手機時,疏未登 出自己之「臉書」帳號網頁,被告邱星蕾因此知悉告訴人廖 宏康「臉書」之帳號密碼。詎被告邱星蕾竟未經告訴人廖宏 康同意,於104年12月12日前某時,在其位於新竹縣○○鄉 ○○街000號4樓之住處內,使用告訴人廖宏康之帳號、密碼 ,登入告訴人廖宏康之「臉書」網頁,取得告訴人廖宏康與 他人間於「臉書」聊天之對話內容電磁紀錄,並擅自解除告 訴人廖宏康對其之好友封鎖,另分別於104年12月12日晚間7 時39分許、105年1月12日某時許,以臉書帳號「邱蕾蕾」將 前揭對話內容及解除好友封鎖之電磁紀錄傳送予告訴人廖宏 康,復於105年4月間某時許,以臉書帳號「邱蕾蕾」將前揭 對話內容電磁紀錄傳送予陳逸柔,以此方式無故洩漏其因利 用智慧型行動電話之其他相關設備所持有告訴人廖宏康之秘 密,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廖宏康。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58 條之無故入侵他人電腦、同法第359條之無故變更他人電腦 之電磁紀錄及同法第318條之1之洩漏電腦秘密等罪嫌等語。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廖宏康告訴被告邱星蕾之妨害電腦使用案件, 公訴人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58條之無故入侵他人電腦、同 法第359條之無故變更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及同法第318條之 1之洩漏電腦秘密等罪嫌,依同法第363條及第319條之規定 ,均須告訴乃論。茲經被告於本院簡易庭訊問時坦承犯行, 且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具狀撤回對被告刑事告訴,有 訊問筆錄、和解筆錄及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足憑(本 院竹簡卷第33至35、41至41背面、44頁)。是依照首開說明



,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
法 官 郭哲宏
法 官 傅伊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呂苗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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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