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壢小字第1285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乙○○
被 告 戊○○原名鍾志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1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伍佰伍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柒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零點四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1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許乃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飛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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