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日東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王勝威即中億裝潢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鳳簡字第2527號給付契約金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1 月3 日上午5 時2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
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建利
書記官 陳玉娥
通 譯 吳政勳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柒仟元整及自民國94 年8 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後得予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一紙、工 程承攬契約書影本、戶籍謄本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 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 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 陳玉娥
法 官 劉建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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