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調字第54號
聲 請 人 連年連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丙○○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
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捌佰貳拾參萬參仟參佰參拾參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參仟元。茲依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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