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原 告 甲○○
被 告 速易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忠一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移調字第32號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
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 月23日下午3 時35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高雄簡易庭民事解室二調解爭議:
法 官 王俊隆
書記官 林宜正
朗讀案由:
原 告 甲○○ 到
被告法定代理人 蔡忠一 到
調 解 委 員 許福全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以新台幣伍萬元,並交付後將支票返
還原告作為調解方案。
報知法官。 調解委員:許福全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原告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原告願於民國95年2 月5 日前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
二、被告於上揭日期前收受款項後,願將票據號碼:008803號、
民國95年11月23日簽發、面額新台幣伍拾萬零捌佰元本票壹
張交付原告。
三、兩造其餘請求均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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