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郭宗岳
被 告 好記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移調字第17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1 月10日下午3 時32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調解室二調解爭議:
法 官 王俊隆
書記官 林宜正
朗讀案由:
原告訴訟代理人 郭宗岳 到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乙○○ 到
被 告 丙○○ 到
調 解 委 員 許福全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報知法官。 調解委員:許福全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原告訴訟代理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壹拾參萬陸仟壹佰伍拾捌元
,及自民國(下同)95年7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十計算之利息,暨自95年8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個以內者按前開百分之十計算違約金,逾期在六個月以上按
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二、原告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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