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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96年度,471號
KSEV,96,雄簡,471,2007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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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簡字第471號
原   告 永約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子緣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係設在屏東縣九如鄉○○村○○街42號1 樓,有營 利事業登記資料查詢1 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 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又本件係本於 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依同法第13條之規定,得由票據付款 地之法院管轄,本件票據付款地在屏東縣屏東市○○○路 114 號陽信銀行自由分行,有原告提出之支票2 紙在卷可考 ,亦係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世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徐麗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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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子緣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約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