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96年度,270號
KSEV,96,雄小,270,2007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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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雄小字第270號
原   告 智武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友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月8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壹仟伍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94年間,與被告訂立承攬工程合約, 由原告負責承作被告「興建高雄市○○區○○路105 號至17 7 號等住宅石材安裝工程」,詎原告就上開工程施作完成後 ,被告尚積欠工程款新台幣(下同)100,000 元未給付,迭 經多次催討,被告均以原告所承作高雄市○○區○○路113 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一樓地坪有瑕疵為由拒絕給付,惟 上開地坪所用之「依尼米黃」乃化石類,結構內之石英線條 乃無法避免,且其所述缺失業經原告多次派員修飾改進完畢 ,爰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工程款等語。並聲 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0,000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原告向被告所承作興建住宅室內大理石部分工程 ,其中系爭房屋之地坪部分,原告所施作之大理石地坪品質 不佳,均為劣級品,原告於交屋時仍未改善,經原告、被告 與屋主戴士欽之父親戴國清會同商議後,原告同意由屋主自 行打除換新,並由被告就大理石缺失部分給付100,000 元, 則原告就系爭房屋地坪因施工缺失致品質不佳而無法使用, 並同意屋主自行打除重行施作,視同原告並未施工,自不得 向被告請求給付剩餘之工程款100,000 元等語置辯。並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件兩造於94年間訂立承攬合約,由原告負責承作被告興建 住宅石材安裝工程,被告尚有系爭房屋大理石地坪之工程款 100,000 元未給付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此部分堪信為真 實。
四、本件爭執點厥為:原告有無同意將系爭房屋之大理石地坪由 屋主自行打除重作?經查:被告辯稱:原告向被告所承作系 爭房屋之地坪部分,因施作地坪品質不佳,經原告、被告與



戴國清會同商議後,原告同意由屋主自行打除重作,並由被 告就大理石缺失部分給付屋主100,000 元等情,核與證人戴 國清到庭證稱:因為施作的地板有裂痕,原告公司有修補一 次,但還是有很多裂痕,伊跟被告公司要求重換,被告公司 老闆亦有請原告之訴訟代理人丁○○到現場查看,丁○○說 如果把有裂痕部分換掉,顏色會不同,但伊要求全部重換, 後來被告說要補貼伊100,000 元,要伊自行打掉重作等語( 見本院95年12月7 日調解程序筆錄);證人林子建到庭證稱 :戴國清、原告公司訴訟代理人丁○○及被告公司訴訟代理 人乙○○有一次在伊住處討論這件大理石地板問題,戴國清 說他的大理石地板有問題,丁○○說他會負責處理好,如果 沒有處理好,就要把它打掉,當時他們有談好如果沒有辦法 處理好,就由戴國清自行僱工施作,事後伊去戴國清住處看 ,大理石地板的裂痕還是沒有處理好,戴國清就說他要自行 處理重作等語相符(見本院96年1 月8 日調解程序筆錄), 並有被告提出之同意書、照片8 張為證,堪信為真實。則原 告既已同意將系爭房屋之大理石地坪由屋主自行打除重作, 並由被告給付上開未完成工程之費用100,000 元,應認原告 所承作之系爭房屋大理石地坪工程並未完成,則原告自不得 請求被告給付上開工程款100,000 元,原告前揭主張,自難 採信。
五、綜上所述,原告既已同意將系爭房屋之大理石地坪由屋主自 行打除重作,其承攬之工作並未完成,自不得再請求被告給 付上開工程款100,000 元,從而,原告主張依據承攬契約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系爭工程款100,000 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六、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1,500元,應由敗訴之原告負擔。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之23、第436 之19第1 項、第436 條第2 項、第78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邱泰錄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以上正本係照原告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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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友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智武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