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饌味軒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9642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1 月3 日下午4 時22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楊國祥
書記官 謝宗霖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壹萬貳仟貳佰元,及自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4 紙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調查 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 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謝宗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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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5年度雄簡字第964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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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起息日暨提示│ 票據號碼 │ 發票人 │ 付款人 │
│ │ (民國) │(新台幣)│日(民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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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95年08月15日│255,500元 │95年08月15日│FAX0000000│饌味軒國際貿│中國農民銀│
│ │ │ │ │ │易有限公司 │行小港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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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95年09月21日│165,800元 │95年09月21日│QA0000000 │饌味軒國際貿│合作金庫銀│
│ │ │ │ │ │易有限公司 │行小港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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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95年09月28日│233,880元 │95年09月28日│QA0000000 │饌味軒國際貿│合作金庫銀│
│ │ │ │ │ │易有限公司 │行小港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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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95年10月13日│257,020元 │95年10月13日│QA0000000 │饌味軒國際貿│合作金庫銀│
│ │ │ │ │ │易有限公司 │行小港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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