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消費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95年度,9473號
KSEV,95,雄簡,9473,2007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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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原名張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9473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1 月22日下午2 時49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邱泰錄
  書記官 陳瑩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參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參萬捌仟陸佰柒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自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月以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 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歷 史帳單、信用卡帳單資料查詢表及消費帳單明細查詢表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堪認原 告主張之事實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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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