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風化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88年度,7516號
TPSM,88,台上,7516,1999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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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七五一六號
  上 訴 人 甲○○
        乙○○
右上訴人等因妨害風化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
年九月三十日第二審判決(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一九九三號,起
訴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三六五七
、一五五七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原判決之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綜合調查證據之結果,撤銷第一審不當之判決,改判依想像競合犯關係從一重論處上訴人甲○○乙○○共同意圖營利,容留良家婦女與他人姦淫為常業罪刑,已詳敘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並對上訴人等否認犯罪之辯詞,如何不足採信,均已依據卷內資料,詳予指駁。而證人張○雄張○名黃○真、戴○鑾、賴○蘭王○如等人分別已於警訊及第一審審理時供述明確,且上訴人甲○○於原審亦未聲請傳訊,原審未依職權再予傳訊,並無違法可言。又刑法上之常業罪,只須有賴某種犯罪為業之意思,而有事實之表現為已足,不以藉該犯罪為唯一生活之資為必要,縱令尚有其他職業,亦無礙成立常業犯。上訴人甲○○開店經營色情行業,乙○○受僱擔任現場經理,事實上均已表現以之為常業之意思,上訴人乙○○縱另有在○○實業社任職之事實,仍無礙常業犯之成立。原審已於判決內說明如何認定上訴人等為常業犯之理由,縱未另就上訴人乙○○所辯另有其他職業部分,特予說明無礙常業犯之成立,於判決顯無影響,不得據為上訴第三審之適法理由。上訴意旨,並未依據卷內資料,對於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為具體之指摘,仍執陳詞,以曾告知服務小姐不得與客人為色情行為或非現場經理云云,而為事實之爭辯,並對原判決採證認事之職權行使,任意指摘,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要件,其等之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均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佳 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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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