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中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行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9007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1 月3 日上午9 時38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朱盈吉
書記官 李宗諺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陸萬貳仟參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四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未給 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約定書、交易明細查詢表及基 準放款利率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 到場爭執,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 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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