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95年度,7047號
KSEV,95,雄小,7047,2007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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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永輝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小字第7047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中華民
國96年1 月10日下午3 時45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
事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世賢
  書 記 官 彭帥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一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柒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業據 其所提出之契約書、燃料稅收據、牌照稅收據、強制保險收 據及第三人責任保險收據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 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彭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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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輝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