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6年度,261號
SCDM,106,訴,261,2017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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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26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戴立明
選任辯護人 徐宏澤律師
      陳彥汝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20
94、3634號),被告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裁定適用簡式審判
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戴立明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共拾陸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共參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7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戴立明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改制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1年度訴字第2409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8 月,嗣經減 刑後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於民國100 年7 月15日縮短刑 期假釋出監,於101 年7 月2 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 完畢(於本件構成累犯)。詎其不知悔改,竟基於行使偽造 準私文書、詐欺取財之犯意,自105 年12月間起,先在桃園 市○○區○○○路00號12樓之7 居所,以標籤機偽造如【附 表一】「偽造之條碼商品/標價」欄所示商品標籤條碼,嗣 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持偽造之標籤條碼,前往【附表 一】所示家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家福公司)之各分店賣場 ,以該賣場設置之查價機刷碼測試後,旋即將偽造之低價商 品標籤條碼黏貼在欲購買如【附表一】「詐騙之商品/單價 」欄所示高價商品上,並持之前往櫃檯刷碼結帳,致如【附 表一】編號1-3 、5-6 、8-18號所示交易之收銀員陷於錯誤 ,誤信上開高價商品品項及價格為低價商品品項及價格而予 以結帳,因而詐欺取財得逞,惟如【附表一】編號4 、7 、 19號所示交易之收銀員察覺而異,因而詐欺取財未遂,均足 生損害於家福公司各分店對於商品標籤條碼所示商品品項及 價格管理之正確性,及致如【附表一】編號1-3 、5-6 、8 -18 號所示各分店受有財產損害。嗣家福公司各分店賣場盤 點察覺有異,經調閱店內監視器並報警處理,經警追查後報 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核發拘票將戴立明拘提到 案,並先後於106 年2 月17日、106 年3 月1 日扣得如【附



表二】所示之物,及業經家福公司桃園中原店具領之戴森吸 塵器1 台、象印電子鍋1 台、家福公司臺北三民店具領之虎 牌電子鍋說明書及食譜各1 本,始悉上情。
二、案經家福公司竹北分公司三民分公司中原分公司、蘆洲 分公司、苗栗分公司文心分公司中清分公司、汐科分公 司、八德分公司、臺北林口分公司、臺北土城分公司、臺北 桂林分公司青海分公司、臺中德安分公司訴由新竹縣政府 警察局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本件被告所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詐欺取財罪、詐欺取財 未遂罪,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 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 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辯護人、被 告之意見後,本院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 明。
貳、實體事項
㈠、訊據被告對於上開犯罪事實,迭於偵訊、本院調查、準備、 簡式審判程序均坦承不諱(偵2094卷第187 頁、本院卷第27 、59、81頁);核與各分店告訴代理人即謝岱諭(臺中文心 店、編號1 )、陳欣禎(臺中中清店、編號2 )、吳柏立( 新北汐科店、編號3 )、吳泰德(桃園八德店、編號4 )、 張渙琹(桃園中原店、編號5 、6 )、廖志瑋(新北林口店 、編號7 )、馬文忠(臺北蘆洲店、編號8 、9 )、呂承鈞 及莊怡欣(新竹竹北店、編號10)、黃國鴻(苗栗店、編號 11-13 )、劉龍昭(臺北土城店、編號14)、張祥得(臺北 三民店、編號15)、盧英男(臺北桂林店、編號17)、謝金 忠(臺中青海店、編號18)、藍淑惠(臺中德安店、編號19 )等人於警詢中之指述大致相符;並有家福公司如【附表一 】所示分公司交易明細、分公司賣場監視器畫面、贓物認領 保管單、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6 年2 月17日搜索扣押筆錄及 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查扣現場照片(偵2094卷 第43-47 、56-60 頁)、106 年3 月1 日扣押筆錄、扣押物 品目錄表、現場照片(偵2094卷第135-138 、140 -145頁) 、被告所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行車ETC 紀錄等在卷 可稽;復有如【附表二】編號1 至7 號所示之物扣案可佐, 是被告所為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㈡、綜上所述,被告所為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詐欺取財、詐欺取 財未遂等犯行,均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罪名:
⒈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3 、5-6 、8-18號所為,均係犯 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220 條第1 項之行使偽造準私 文書罪、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被告所為偽造標籤條 碼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標籤條碼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 另論罪;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詐 欺取財罪2 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 一重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論斷。
⒉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4 、7 、19號所為,均係犯刑法第 216 條、第210 條、第220 條第1 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第339 條第3 項、第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被告所為偽 造標籤條碼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標籤條碼之高度行為所 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準私文 書罪及詐欺取財罪2 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 段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論斷。
㈡、罪數:被告所為如【附表一】所示各次犯行,犯意個別、行 為可分、時間及地點不同,應予分論併罰,共19罪。㈢、累犯: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一所示之構成累犯前科,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考(本院卷第49-51 頁),被告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各 次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 之規定加重其刑。
㈣、量刑:爰審酌被告為本件犯行時,年約45歲,正值青壯年, 身體健全,有謀生能力,且自述家境不錯,卻不思守法自制 、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標籤 機偽造低價商品標籤條碼,復持以行使,以如犯罪事實欄所 示行為,向家福公司各分店賣場詐取財物,危害交易安全, 並致家福公司各分店受有損害,所為應予嚴正非難;且被告 為警查獲之初,虛捏上開犯行乃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黑 頭」之人所教導及交付標籤條碼,意欲誤導調查方向,其心 可議。惟慮及被告於偵查後期已坦承犯罪,並帶同警方起出 藏放在桃園市○○區○○路00號7 樓之標籤機及已偽造完成 之標籤條碼(偵2094卷第140-142 頁),暨於本院行準備程 序期間,積極與家福公司和解並已賠償全部損失,堪認犯後 態度尚可,家福公司亦同意本院從輕量刑(本院卷第130 頁 );又本件犯罪時間集中在105 年12月至106 年2 月之間, 犯罪地點均選定家福公司分店賣場,犯罪手法極為類似;兼 衡被告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曾販賣水果為生、目前在工地 工作、良好之家庭經濟狀況、須扶養父母之生活情形、及犯



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就【附表一】編號1-3 、 5-6 、8-18號所示16次犯行,均累犯,各量處有期徒刑4 月 ;就【附表一】編號4 、7 、19號所示3 次犯行,均累犯, 各量處有期徒刑3 月,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定 其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不予沒收
㈠、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如【附表二】編號1 至7 號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扣 案之LG掃地機器人為被告本件詐欺取財所得、筆記型電腦係 供被告上網學習如何使用標籤機、如何偽造標籤條碼之用, 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本院卷第79頁)、電子發票證明聯及交 易明細分屬各次詐欺取財既遂犯行所生之物,標籤機、標籤 條碼亦顯然為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 爰依前引規定,均宣告沒收。至如【附表二】編號8 所示之 電子發票證明聯及交易明細,為一般正常消費;編號9 所示 之LIGHTAIR空氣清淨機,被告陳稱係以市價購買,家福公司 亦未曾申告此部分損失,既無證據顯示與本件犯罪相關,亦 非違禁物,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㈡、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犯罪所得295, 652 元(附表一備註欄之價差總額),被告業以402,370 與 家福公司和解並已匯款付清,有匯款單、家福公司出具之書 面可佐(本院卷第99、130 頁),堪認已實際合法發還予被 害人,依上揭規定,爰不予宣告沒收。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 第1 項前段,刑法第210 條、第216 條、第220 條第1 項、 第339 第1 項、第3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7條第1 項 、第55條前段、第51條第5 款,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廖啟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20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 時間 │ 地點 │偽造之條碼商品│詐騙之商品/ │備註 │
│號│ │ │/標價(新臺幣 │單價(新臺幣│(新臺幣)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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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5年12月23 │家樂福臺│伊萊克斯 │伊萊克斯 │價差10,000元│
│ │日12時53分 │中文心店│ZMO1530吸塵器 │ZB311吸塵器 │ │
│ │ │ │/1,990元 │/11,990元 │ │
├─┼──────┼────┼───────┼──────┼──────┤
│2 │105年12月23 │家樂福臺│伊萊克斯 │LG VR64702LV│價差16,810元│
│ │日16時37分 │中中清店│ZMO1530吸塵器 │掃地機器人 │ │
│ │ │ │/1,990元 │/18,800元 │ │
├─┼──────┼────┼───────┼──────┼──────┤
│3 │106年1月19日│家樂福新│床包組/529元x2│天絲6件式床 │價差22,612元│
│ │11時20分 │北汐科店│=1,058元 │罩組2組 │ │
│ │ │ │伊萊克斯ZB3000│/3,980元x2=│ │
│ │ │ │吸塵器/1,190元│7,960元 │ │
│ │ │ │ │LG VS8603SWM│ │
│ │ │ │ │直立式吸塵器│ │
│ │ │ │ │/16,900元 │ │
├─┼──────┼────┼───────┼──────┼──────┤
│4 │106年1月21日│家樂福桃│伊萊克斯ZB3000│伊萊克斯 │未遂 │




│ │21時50分 │園八德店│吸塵器/1,190元│ZB311吸塵器 │ │
│ │ │ │國際牌F-P15BH │/11,990元 │ │
│ │ │ │空氣清淨機 │LG PS-W309WI│ │
│ │ │ │/2,490元 │空氣清淨機 │ │
│ │ │ │HAWK戰鼓多媒體│/16,900元 │ │
│ │ │ │喇叭/799元 │飛利浦CSS553│ │
│ │ │ │ │0家庭劇院音 │ │
│ │ │ │ │響/12,900元 │ │
├─┼──────┼────┼───────┼──────┼──────┤
│5 │106年1月23日│家樂福桃│國際牌F-P15BH │LG PS-W309WI│價差32,372元│
│ │3時33分 │園中原店│空氣清淨機空氣清淨機 │ │
│ │ │ │/2,490元 │/16,900元 │ │
│ │ │ │東元XYFXJ066吸│DYSON DC36吸│ │
│ │ │ │塵器/938元 │塵器/18,900 │ │
│ │ │ │ │元 │ │
├─┼──────┼────┼───────┼──────┼──────┤
│6 │106年2月間某│家樂福桃│尚朋堂SC1800電│象印LAF05三 │價差4,021元 │
│ │日 │園中原店│子鍋/969元 │人電子鍋 │ │
│ │ │ │ │/4,990元 │ │
├─┼──────┼────┼───────┼──────┼──────┤
│7 │106年1月24日│家樂福臺│伊萊克斯ZB3000│飛利浦FC6404│未遂 │
│ │12時10分 │北林口店│吸塵器/1,190元│吸塵器 │ │
│ │ │ │ │/14,900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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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106年2月1日 │家樂福新│3M 00UCRC-2空 │大同TDH-460B│價差8,610元 │
│ │14時13分 │北蘆洲店│氣清淨機/2,290│空氣清淨機 │ │
│ │ │ │元 │/10,900元 │ │
├─┼──────┼────┼───────┼──────┼──────┤
│9 │106年2月3日 │家樂福新│尚朋堂SA-2233F│國際牌 │價差10,700元│
│ │11時31分 │北蘆洲店│空氣清淨機 │F-Y24CXW除濕│ │
│ │ │ │/2,290元 │機/12,990元 │ │
├─┼──────┼────┼───────┼──────┼──────┤
│10│106年2月5日 │家樂福新│伊萊克斯ZB3000│DYSON DC52吸│價差30,310元│
│ │12時46分 │竹竹北店│吸塵器/1,190元│塵器/31,500 │ │
│ │ │ │ │元 │ │
├─┼──────┼────┼───────┼──────┼──────┤




│11│106年2月5日 │家樂福苗│伊萊克斯ZB3000│伊萊克斯直立│價差23,730元│
│ │17時53分 │栗店 │吸塵器/1,190元│式吸塵器 │ │
│ │ │ │東元XYFXJ066吸│/11,900元 │ │
│ │ │ │塵器/880元 │Honeywell空 │ │
│ │ │ │ │氣清淨機 │ │
│ │ │ │ │/13,900元 │ │
├─┼──────┼────┼───────┼──────┼──────┤
│12│106年2月9日 │家樂福苗│伊萊克斯ZB3000│LG掃地機器人│價差35,420元│
│ │19時39分 │栗店 │吸塵器/1,190元│2台/18,900x2│ │
│ │ │ │x2=2,380元 │=37,800元 │ │
├─┼──────┼────┼───────┼──────┼──────┤
│13│106年2月9日 │家樂福苗│3M 00UCRC-2空 │伊萊克斯直立│價差22,630元│
│ │20時11分 │栗店 │氣清淨機/2,290│式吸塵器 │ │
│ │ │ │元 │/11,900元 │ │
│ │ │ │東元XYFXJ066吸│Honeywell空 │ │
│ │ │ │塵器/880元 │氣清淨機 │ │
│ │ │ │ │/13,900元 │ │
├─┼──────┼────┼───────┼──────┼──────┤
│14│106年2月7日 │家樂福新│國際牌EH-ND51 │國際牌 │價差2,420元 │
│ │16時42分 │北土城店│吹風機/480元 │EH-AN30-W吹 │ │
│ │(起訴書誤載│ │ │風機/2,900元│ │
│ │16時47分,應│ │ │ │ │
│ │予更正) │ │ │ │ │
├─┼──────┼────┼───────┼──────┼──────┤
│15│106年2月8日 │家樂福臺│伊萊克斯ZB3000│伊萊克斯 │價差29,451元│
│ │10時10分 │北三民店│吸塵器/1,190元│ZB311吸塵器 │ │
│ │ │ │東元XYFXJ066吸│/11,900元 │ │
│ │ │ │塵器/880元 │飛利浦吸塵器│ │
│ │ │ │尚朋堂SC1800電│/14,900元 │ │
│ │ │ │子鍋/969元 │虎牌電子鍋 │ │
│ │ │ │ │/5,690元 │ │
├─┼──────┼────┼───────┼──────┼──────┤
│16│106年2月8日 │家樂福臺│東元XYFXJ066吸│飛利浦吸塵器│價差16,830元│
│ │11時19分 │北三民店│塵器/880元 │/14,900元 │ │
│ │ │ │AMBI BL-2066果│貴夫人全營養│ │
│ │ │ │汁機/680元 │調理機/3,490│ │
│ │ │ │ │元 │ │
├─┼──────┼────┼───────┼──────┼──────┤
│17│106年2月8日 │家樂福臺│國際牌F-P15BH │國際牌 │價差16,410元│
│ │15時46分 │北桂林店│空氣清淨機 │F-VXK70W空氣│ │




│ │ │ │/2,490元 │清淨機 │ │
│ │ │ │ │/18,900元 │ │
├─┼──────┼────┼───────┼──────┼──────┤
│18│106年2月10日│家樂福臺│伊萊克斯ZB3000│伊萊克斯 │價差13,326元│
│ │2時11分 │中青海店│吸塵器/1,190元│ZB311吸塵器 │ │
│ │ │ │國際牌EH-ND51 │/11,900元 │ │
│ │ │ │吹風機/534元 │國際牌 │ │
│ │ │ │ │EH-NA45RP吹 │ │
│ │ │ │ │風機/3,150元│ │
├─┼──────┼────┼───────┼──────┼──────┤
│19│106年2月10日│家樂福臺│3M 00UCRC-2空 │LG PS-W309WI│未遂 │
│ │9時14分 │中德安店│氣清淨機/2,290│空氣清淨機 │ │
│ │ │ │元 │/16,900元 │ │
├─┼──────┼────┼───────┼──────┼──────┤
│ │ │ │ │總計 │295,652元 │
└─┴──────┴────┴───────┴──────┴──────┘
【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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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附表一│沒收│保管字號 │
│ │ │ │編號 │與否│ │
├──┼─────────┼──┼───┼──┼───────────┤
│ 1 │LG掃地機器人 │1台 │ 2 │沒收│106年度院保字第379號 │
├──┼─────────┼──┼───┼──┼───────────┤
│ 2 │標價條碼 │3張 │ │沒收│106年度院保字第379號 │
├──┼─────────┼──┼───┼──┼───────────┤
│ 3 │電子發票證明聯及交│ │ │沒收│106年度院保字第379號 │
│ │易明細: │ │ │ │ │
│ │家樂福三民店 │2 張│ 16 │ │ │
│ │家樂福苗栗店 │3 張│ 13 │ │ │
│ │家樂福桂林店 │5 張│ 17 │ │ │
│ │家樂福蘆洲店 │3 張│ 9 │ │ │
├──┼─────────┼──┼───┼──┼───────────┤
│ 4 │交易明細(家樂福土│1 張│ 14 │沒收│106年度院保字第379號 │
│ │城店) │ │ │ │ │
├──┼─────────┼──┼───┼──┼───────────┤
│ 5 │筆記型電腦 │1 台│ │沒收│106年度院保字第378號 │
├──┼─────────┼──┼───┼──┼───────────┤
│ 6 │標籤機(含空白標籤│1 台│ │沒收│106年度院保字第378號 │
│ │紙1捲) │ │ │ │ │
├──┼─────────┼──┼───┼──┼───────────┤




│ 7 │標籤條碼(吹風機)│9 張│ │沒收│106年度院保字第378號 │
│ │標籤條碼(吸塵器)│4 張│ │ │ │
│ │標籤條碼(電子鍋)│4 張│ │ │ │
│ │標籤條碼(空氣清淨│3 張│ │ │ │
│ │機) │ │ │ │ │
│ │標籤條碼 │3 張│ │ │ │
├──┼─────────┼──┼───┼──┼───────────┤
│ 8 │電子發票證明聯及交│ │ │不予│106年度院保字第379號 │
│ │易明細: │ │ │沒收│ │
│ │家樂福竹北店 │3 張│ │ │ │
│ │家樂福德安店 │2 張│ │ │ │
├──┼─────────┼──┼───┼──┼───────────┤
│ 9 │LIGHTAIR空氣清淨機│1台 │ │不予│106年度院保字第378號 │
│ │ │ │ │沒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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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青海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苗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竹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桂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林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文心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安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土城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八德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清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原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民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