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小字,95年度,1524號
FYEV,95,豐小,1524,2007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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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呂羿嫻(即詹呂阿粉)即家陽實業社
           弄13號
      乙○○○○○○
           原住台中
           現應受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1月16日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玖仟肆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元(含公示送達登報費)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張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宜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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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