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玉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林岑恩原名:林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台北市信義區,有戶籍謄本一件在卷可稽 ,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6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玉里簡易庭
法 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6 日 法院書記官 唐千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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