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6年度,68號
KSDV,96,除,68,2007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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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68號
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 月2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壹紙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因故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於民國95年6 月15日以95年度催字第899號裁定,准予對持有上開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聲請人並於95年7 月7 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目前6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899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1 月7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銘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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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5年度催字第8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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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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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黃琳涵 │合作金庫銀│0000-000-000│8,613元 │95年6月1日 │0000000 │ │
│ │ │行北岡山分│249 │ │ │ │ │
│ │ │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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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