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6年度,41號
KSDV,96,除,41,2007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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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41號
聲 請 人 王派精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 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 經聲請本院於民國95年6 月5 日以95年度催字第833 號裁定 對持有附表所示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聲請人並於95年7 月 5 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目前6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公示催 告卷查明屬實,並有登報證明1 紙在卷可稽,堪可認定。又 前開裁定所定6 個月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6年1 月5 日期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一節,亦據聲請人到庭陳述明確,同堪認 定。是以,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鄭詠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雪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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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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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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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毅豐橡膠工業│第一銀行岡│00000000000 │398,965元 │95年6月8日 │WA0000000 │ │
│ │股份有限公司│山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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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王派精密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