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34號
聲 請 人 怡良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卿
代 理 人 陳怡靜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 月3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催字第942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5年催字第942 號公示催告在 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廖純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明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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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6年度除字第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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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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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冠韋水電工程│臺灣中小企│23519 │16,011元 │95年4月30日 │AR0000000 │ │
│ │有限公司 │銀大昌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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