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6年度,24號
KSDV,96,除,24,20070131,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24號
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月1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1 紙,因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808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 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808 號裁定 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最後登 載新聞紙之日起6 個月內,經聲請人於民國95年6 月15日刊 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台灣新生報社刊登廣告證明 單1 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查核屬實 ,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12月15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俊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
│附表: 96年度除字第24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李德昌 │臺灣中小企│36538 │300,000元 │95年5月20日 │AT142236 │ │
│ │ │業銀行三民│ │ │ │ │ │
│ │ │分行 │ │ │ │ │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