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催字,96年度,43號
KSDV,96,催,43,2007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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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43號
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因遺失受益憑證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受益憑證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送達之日起1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 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 日,聲請人未依規定登載者,視 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持有前項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 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7 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 提出該證券。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 無效。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蘇鳴東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介欽
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除附記免登載外,其餘應全部登載),悉由 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 騙。
二、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 刊登新聞紙滿7 個月之翌日起算3 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 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附表: 96年度催字第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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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項 目 │種  類│張 數│ 單位數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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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建弘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双福證券投資信託資金 │受益憑證│1 │1895.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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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建弘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