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840號
SCDM,106,聲,840,2017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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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84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夏崇浩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
字第1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夏崇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夏崇浩因毒品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19日判處有期徒刑2月;因恐嚇、妨害自由、傷害、重利案件,分別經本院於104年10月21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及臺灣高等法院於105年6月30日判處有期徒刑7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5年11月30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於105年9月15日入監執行中經核准假釋出獄,聲請人於106年6月29日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將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美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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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