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8173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
法定代理人 丙○○
27、
訴訟代理人 丁○○
債 務 人 全球榮登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⑴壹拾參萬柒仟參佰陸拾
肆元⑵參拾肆萬捌仟零參拾參元⑶貳拾萬參仟捌佰柒拾參元
,及自⑴⑶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⑵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七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⑴⑵九⑶八計算之利息,暨
自⑴⑶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⑵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企萍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