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7686號
KSDV,96,促,7686,2007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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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7686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債 務 人 豐順水產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零柒佰玖拾肆元,及其中
  新台幣參萬玖仟玖佰參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
  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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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順水產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