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7685號
KSDV,96,促,7685,20070126,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7685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2
法定代理人 甲○○
            、12
債 務 人 傅正行即全國企業行
債 務 人 丙○○
            6-2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玖拾壹萬柒仟零貳拾參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少玲

1/1頁


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