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7287號
債 權 人 泉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寶軒商行即寶軒企業行
兼法定代理 甲○○
人 2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伍拾捌萬玖仟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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