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6905號
KSDV,96,促,6905,2007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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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6905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債 務 人 丁○○即淨風工程行
債 務 人 丁○○
            9號
債 務 人 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壹拾柒萬伍仟元,及
  自九十五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三
  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五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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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