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6462號
KSDV,96,促,6462,2007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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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6555號
債 權 人 童萬福
債 務 人 鐘常元即彬實商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拾肆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金額、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周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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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