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781號
SCDM,106,聲,781,2017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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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78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仁欽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
字第1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仁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謝仁欽因毒品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0日、104年12月3日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1月、6月確定,於105年4月2日入監執行中經核准假釋出獄,聲請人於106年6月20日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將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美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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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