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4633號
債 權 人 宏將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姍拉娜國際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姍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仟壹佰壹拾陸萬陸仟參佰陸
拾元,及其中⑴新台幣捌拾柒萬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
六日起,⑵新台幣柒佰零伍萬肆仟捌佰陸拾元,自民國九十
五年十二月十四日起,⑶新台幣參佰貳拾肆萬壹仟伍佰元,
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日起,均自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少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