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06年度,365號
FSEV,106,鳳補,365,2017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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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補字第365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陳致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氏玉嬌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11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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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