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06年度,356號
FSEV,106,鳳補,356,2017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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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補字第356號
原   告 傅思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星照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邱靜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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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