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簡字,106年度,131號
FSEV,106,鳳簡,131,2017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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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鳳簡字第131號
原   告 劉榮源
被   告 劉星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
6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被告執有如本院一○五年度司票字第四七六四號本票裁定所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貳張,對原告之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執以原告名義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 張 ,向本院聲請105 年度司票字第4764號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 行,惟該2 張本票並非原告所簽發,其上之發票人簽名非原 告所為,指印亦非原告所捺等語,爰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 第1 項之規定,聲明:確認被告持有附表所示之本票2 張對 原告之本票債權不存在。
二、被告則以: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 張均是訴外人紀國和持向訴 外人杜福安借款新臺幣(下同)5 萬元之同時交付,並附有 原告之身分證影本,嗣由訴外人杜福安將該2 張本票轉讓給 被告,縱非原告所親簽,亦是原告授權他人所簽發,否則豈 能拿到原告之身分證影本,且原告亦有向訴外人張鈞凱收取 1500元之代價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三、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而所謂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 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 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本件被告持有附表 所示之本票2 張,且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票字第4764號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本票裁定事件 卷宗核閱無訛。惟原告主張系爭本票非其所簽發,被告對其 無本票債權,可見原告私法上地位確有危殆,且此危殆可以 本院之確認判決除去之,是以應認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 律上利益,合先敘明。
四、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定有明文。又在票據上簽名者,依 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票據法第5 條固定有明文,惟票據債務 人應依票據文義負責,以該債務人在票據上簽名或蓋章為前 提;又票據為無因證券,僅就票據作成前之債務關係,無庸 證明其原因而已,至該票據本身是否真實,即是否為發票人 所作成,仍應由執票人負舉證之責(最高法院65年台上字第



2030號、59年台上字第1659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 ㈠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本票係訴外人張鈞凱向訴外人紀和國借 款時,應訴外人紀國和之要求,而在該本票上簽署原告姓名 等情,業據證人張鈞凱於本院審理時證述(見本院卷第53頁 至第54頁)明確,且該本票經本院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 察局鑑定結果為其上指紋與原告不符,與訴外人張鈞凱指紋 相符等情,亦有該局106 年5 月11日刑紋字第1060043337號 鑑定書(見本院卷第43頁)可憑,堪認原告並未親自在該本 票上簽名。依上開規定及說明,被告既不能證明原告有簽名 於該本票上,原告自不負發票人責任。
㈡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本票上之指紋並非原告之指紋乙節,業 經本院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以106 年5 月11日刑紋 字第1060043337號鑑定書鑑定認為其上指紋與原告不符等語 (見本院卷第43頁)可證,堪認原告並未親自在該本票上簽 名。依上開規定及說明,被告既不能證明原告有簽名於該本 票上,原告自不負發票人責任。
五、被告雖執前詞抗辯。惟查,證人張鈞凱雖證述其經原告同意 後,始在如附表編號1 所示本票上簽名云云,惟此為原告所 否認,已難僅憑證人張鈞凱片面說詞,即認原告有授權,況 票據雖允許以代理之方式簽發,惟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本票 ,並未載有訴外人張鈞凱代理原告簽發之意旨,反而是直接 由訴外人張鈞凱簽原告之名於其上,是無論訴外人張鈞凱有 無獲得原告之授權,均不符合發票人親自或由代理人代為於 票據上簽名之要式性及文義性。至於原告有無交付身分證影 本及收取1500元之代價,均與票據發票人應於票據上簽名之 文義性及要式性無涉。又附表編號2 所示之本票上之指紋已 非原告之指紋,且未能查悉係何人所簽發,原告自無庸負發 票人責任。
六、綜上所述,原告請求確認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債權不存在,即 屬正當,應予准許。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87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書 記 官 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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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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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票載發票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 │票據號碼│種類 │
│ │姓名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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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劉榮源 │102年3月15日│30,000元 │189759 │本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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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劉榮源 │102年3月29日│20,000元 │672532 │本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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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