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006號
上 訴 人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正昭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民國95年度訴字第1006號請求清償
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3,499,35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475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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