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441號
聲 請 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丁○○
乙○○即陳兆康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相對人丁○○、乙○○應連帶賠償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零壹佰壹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19 62號判決確定(確定日期為民國95年12月5 日),其訴訟費用 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於第一審支出裁判費共計新臺幣( 下同)19,810元(95年5 月29日繳納2,090 元,同年6 月12日 補繳17,720元,合計19,810元)、公示送達刊登新聞紙費用30 0 元,確定訴訟費用為20,110元(19,810元+300 元=20,110 元)。
依民事訴訟法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謝靜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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