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訴訟代理人 黃維貞
被 告 韓孟哲
沈玉娟
韓語嫣
上列當事人間106 年度鳳小字第389 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6 年7 月11日下午2 時40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5
日下午4 時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
如下:
法 官 吳文婷
書 記 官 鄒秀珍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韓語嫣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韓金志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韓孟哲、沈玉娟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玖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韓語嫣於繼承被繼承人韓金志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韓孟哲、沈玉娟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 記 官 鄒秀珍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鄒秀珍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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