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拍字,95年度,3495號
KSDV,95,拍,3495,20070131,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拍字第3495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9年1 月2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 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 )2,280,000 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民國89年1 月19日起至民國129 年1 月18日止,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 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甲○○⑴⑵於民國89年1 月24日以李清誥為連帶保 證人向聲請人借用新台幣⑴1,670,000 元⑵220,000 元⑶於 民國90年10月29日向聲請人透支借款新台幣10,000元,約定 利息按各債務契約所載利率採機動調整計算,借款期限,⑴ 自民國89年1 月24日起至民國109 年1 月24日止⑵自民國89 年1 月24日起至民國96年1 月24日止⑶自民國90年1 月29日 起至民國96年1 月29日止,分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每月償 還一次,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應立即全部償還,且遲延清償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10 %,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加付違約金。詎 相對人⑴自民國95年7 月24日⑵自民國95年8 月24日⑶自民 國95年9 月21日起即均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 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 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 記簿謄本各一件、房屋借款影本二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 朱盈吉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企萍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