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5年度,93583號
KSDV,95,促,93583,20070131,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5年度促字第93583號
債 權 人 石安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萬玖仟肆佰捌拾肆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馮欽鳳

1/1頁


參考資料
石安金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