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影響評估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6年度,170號
KSBA,106,訴,170,2017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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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70號
原 告 鄭和泰
史俊庭
林興壽
      吳泓德
      吳忠南
      陳素惠
吳雀惠
曾南逢
蘇英豪
      邵瓊瑤
      薛素蘭
      戴炎松
     李至堉
      施東佑
      陳嘉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 律師
蔡易廷 律師
簡凱倫 律師
被 告 高雄市政府
代 表 人 陳菊
訴訟代理人 許乃丹 律師
參 加 人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代 表 人 黃榮慶
上列當事人間環境影響評估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高雄市○○○○○○○○○○○○○○○○市○○區0○0號 道路(莒光路南段)開闢工程(下稱系爭開發案),前經被 告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下稱環評會)民國103年7月17 日第33次會議決議系爭開發案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並經 被告以103年8月21日高市府環綜字第10340066701號公告「 茄萣區1-4號道路(莒光路南段)開闢工程環境影響說明書 」審查結論。原告鄭和泰等人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



本院105年1月19日104年度訴字第50號判決:「訴願決定及 原處分(被告103年8月21日高市府環綜字第10340066701號 公告)均撤銷。」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10 5年9月22日105年度判字第483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被 告乃於105年3月2日召開第41次環評會會議,作成「1.原審 查結論廢止,原案退回專案小組續行審查。2.請開發單位彙 整補正所有相關資料送審。」之決議。嗣開發單位於105年3 月31日將系爭開發案環境影響說明書等補正資料再送環評會 審查,案經環評會審查後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7條規定,於 105年8月31日召開第43次環評會會議,作成「通過環境影響 評估審查」決議,被告並於105年10月21日以高市府環綜字 第10541204301號公告高雄市○○○○○○○○○○○○○ 區0○0號道路(莒光路南段)開闢工程環境影響說明書」審 查結論。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 政訴訟,請求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
三、經查,高雄市○○○○○○○○○○○○○○○○區0○0號 道路(莒光路南段)開闢工程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之 申請開發單位,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倘原告獲得勝訴判決 ,則開發單位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之權利或法律上 之利益將受損害,是依首揭規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張 季 芬
法官 林 彥 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謝 廉 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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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